新华网:我国首例反流氓软件侵权案 联盟状告雅虎败诉
发布时间: 2006-12-08 15:26:52 来源: 新华网
今年9月以来,中国反流氓软件联盟发起人董海萍提起了多例流氓软件侵权诉讼。日前,其针对“雅虎助手”软件而向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提起的诉讼一审败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宣判的流氓软件侵权纠纷案件。
原告董海萍诉称,原告自2006年8月开始使用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所有的“雅虎助手”软件。事后发现,该软件无法通过正常方式卸载干净,其残留部分始终随电脑的启动自动运行,占用电脑CPU及内存资源,并且感染了电脑中的系统文件,导致使用的戴尔笔记本电脑硬盘损坏,影响了正常使用。原告在进行电脑修复时,进行了系统恢复,产生了经济损失。因所使用的“雅虎助手”软件是从雅虎网页上下载的,该网页系阿里巴巴公司所有,因此原告要求阿里巴巴公司与国风因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礼道歉,将其电脑恢复至安装“雅虎助手”之前的状态,在使用雅虎助手软件时停止对原告电脑的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等1094元。庭审中,原告提交了委托北京市第二公证处进行的公证证据。该证据呈现了电脑操作过程及电脑的客观状态,而这成为了双方争论的焦点。
被告辩称,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雅虎助手存在原告所称的缺陷,其提交的公证书缺乏客观性、公正性和可靠性。其所依据的第三方软件的检测结果也不具有权威性和可靠性。雅虎助手软件安全可靠,不存在原告所称的缺陷。
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海萍以阿里巴巴公司及国风软件公司侵权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应当举证证明其电脑及系统客观存在损害后果,并且该损害后果确定是因使用“雅虎助手”软件所引起。对于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证实的电脑操作过程以及当时电脑呈现状态的真实性、客观性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首先,董海萍使用“流氓软件清理助手”针对检测的软件为“3721上网助手”,检测结果显示的相关软件亦为“3721上网助手”,董海萍未提供证据证明该“3721上网助手”软件与董海萍下载的雅虎助手软件系属同一软件。故该检测结果无法证明董海萍下载安装的雅虎助手软件存在侵权行为。其次,我国公安部颁布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在进入我国市场销售之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测,申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现董海萍认可其进行检测所使用的两款软件并非经过核准的检测机构检测,亦未取得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因此,董海萍使用“ew id o an t-m a l-w a re3.5”及“流氓软件清理助手”软件用于检测系统的合理性和可靠性,法院无法确信,故对董海萍使用该两款软件的检测结果不予采信。综上,董海萍提供的公证书呈现的电脑操作过程及电脑的客观状态无法确定损害后果的客观存在。
同时,对于使用雅虎助手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公证过程并未反映董海萍使用的电脑系统是否系正版系统,是否安装了其他可能与雅虎助手软件存在冲突的软件等前期情况,因此,本院无法确认对雅虎助手进行检测电脑的软、硬件环境的安全性。其次,董海萍所使用的“ew id o an t-m a lw a re 3.5”及“流氓软件清理助手”的安装过程亦未在公证过程中得到反映,导致法院无法确信该两款软件是否具有正当来源。第三,如前所述,董海萍使用的两款检测软件本身不具有对电脑系统进行检测的可靠性及可信性,故其使用该两款软件进行检测的过程并不具有对因果关系的证明力。综上,董海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雅虎助手”软件的行为与其指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朝阳法院一审宣判驳回了原告董海萍的全部诉讼请求。(记者 夏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