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我再用反证法来推理一下,证明广告的盈利与侵权罪无关。
假设控方的算法是合理的。
如果陈不做广告,那么,按控方的算法,侵权金额为0。
现在他做广告了,侵权金额是100万。
陈寿福的软件,在这两种情况下是不变的。还是那个软件。如果是软件造成侵权,那么无论有没有广告,侵权的价值都是一样的。
现在,因为加入了广告,导致了侵权金额的变化,那么,其他条件不变,唯一的变化是加入了广告,可见,造成侵权的,不是这个软件,而是广告。
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是荒谬的。因为我们做了错误的假设,所以得出了不正确的结论。所以控方的算法不合理。陈寿福的盈利,与侵权无关。
[
本帖最后由 wandou 于 2008-3-23 00:35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