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工业核心 于 2008-3-23 12:49 发表 
"现在也不是缓3,是3年有期徒刑"
你观念错误的厉害了,
应该是 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缓3
而据我所知,网上一般不会把缓几写出来,而只写前面那半句,以搞得他们所写的新闻很有观赏性
如果陈在3年里不犯事,就肯 ...
这个不讨论了。因为判决不是我们能左右的事情。他想怎么判是他的事情。对于缓刑的规定,我的确不清楚。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是我知道案子是不能这么判的。
即使是缓刑,也是不能接受的。缓刑的话,陈寿福的教师生涯就结束了。国家公务员被判处徒刑,我记得是要开除的。
这个案子的结果,应该是无罪。理由就是高法对著作权罪的司法解释第12条。
我前面讲的深圳小贩卖盗版光碟的事情,完全是有用的。是的,这跟案件没有关系。但是我作为辩护方为什么不能哪壶不开提哪壶呢?这是律师的智慧问题。提出无效证据不犯法吧?那我 就要提。为什么要照别人的意图行事?通过这个卖光碟的证据,可以凸显对陈寿福处罚过重,而且。。。。不用多说吧?这个案子,全国的新闻媒体都在看呢。如果律师搜集一些证据,提这么一下,效果如何呢?
一个卖盗版光碟的小贩,1年的盗版数量,完全可以超过2000万。这是毫无争议的侵犯著作权。而且满街都是,是个人都知道该去哪里买盗版光碟。在平均保护水平如此低下的情况下,单独对陈寿福处以重罚,明显不公平。有理有据有节,为什么不能提?提了,又能怎么着?这个证据是不难搜集的。某些人想装糊涂,偏偏不给他这个机会,他能怎么着?
律师忽略了一点,他要做的不仅是辩护,还是广告。作为广告,这个辩护是不成功的。至于那个helpsoff.cn的网站,我认为把它关闭掉,对案件会更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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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wandou 于 2008-3-23 18:2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