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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珊瑚虫QQ主创被判入狱3年罚没118万

占100楼啦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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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也不是缓3,是3年有期徒刑"
你观念错误的厉害了,
应该是 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缓3
而据我所知,网上一般不会把缓几写出来,而只写前面那半句,以搞得他们所写的新闻很有观赏性

如果陈在3年里不犯事,就肯定不会进去.而且他现在这事已判过了,也就是说,结束了
除非拿新的证据出来再次告他,不然他不会再因为这事而受更严厉的处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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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工业核心 于 2008-3-23 12:49 发表
"现在也不是缓3,是3年有期徒刑"
你观念错误的厉害了,
应该是 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缓3
而据我所知,网上一般不会把缓几写出来,而只写前面那半句,以搞得他们所写的新闻很有观赏性

如果陈在3年里不犯事,就肯 ...
要是腾讯在告一次他,最后不是还要进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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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超级小菜鸟 于 2008-3-23 02:19 发表
占100楼啦 哈哈!!!!!!!!!!!!!!!!!!!!
没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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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dou 于 2008-3-23 01:06 发表
下面再谈这个修改内存的问题。
修改内存,未必是违法。尽管它是个内存补丁。修改的内存,也许是数据。也许是代码。
如果修改的是数据,那么没有理由说它是违法的。因为数据属于用户。我仅仅是提供了一个修改用户数据的工具。比如,用户用access存储自己的数据,那么我修改这个access,是否会构成侵犯著作权呢?显然是不会的。因为数据不是软件本身。当然,这种说法存疑。
我也可以反过来说,修改数据,改变了软件的行为表现,破坏了软件的完整性。
但是,这种修改数据,是否构成犯罪呢?没有这样的法律。所以,最多只能是民事纠纷。那就不是这个案子的范围了。那是腾讯和陈寿福之间的事情,而不是深圳检察院和陈寿福之间的事情。
的确,内存补丁是否侵犯著作权,是这个问题的关键。然而,不管是否侵犯著作权,都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是必须按高法的司法解释去判定的。
所以说,这个案件,是否需要民事赔偿,是值得争议的。虽然陈寿福给腾讯造成了损失,但是这种损失是如何造成的,决定是否需要民事赔偿。
如果它侵犯了腾讯的著作权,那么就要赔偿。如果没有侵犯腾讯的著作权,那么就是正常的竞争。腾讯无权干涉。

内存补丁要确定它侵权,是困难的。因为如果内存补丁侵权的话,那么杀软和辞典类的软件,以及一些安全软件,就不合法了。辞典类软件取词,不但改变了内存数据,还改变了代码的函数入口地址。apihook之类的技术,都是改变函数入口地址的。有些杀毒软件,甚至改变了操作系统内核的代码。但是它们都遵守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没有修改其他软件的执行文件。
由此可见,作为目前业界的共识,内存补丁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想证明内存补丁侵权,比较困难。
但是,还有其他规定可以用。如果这个内存补丁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破坏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那还是侵权。
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这种情况,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要处以5倍以下罚款。
呵呵,你已经承认存在“修改”行为了,这是技术问题。至于修改的是数据还是代码,并非关键。

内存修改是否侵权是法律问题,如何界定剪子兄弟说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的拥有枪支的例子。

再给个例子,同样是打开肚皮,拿掉一个肾。由医生进行,他知道那个坏了,要拿掉。由一个不认识的人进行,他也不知那个肾有问题。

同样的方式,但意图、结果和危害是完全不同的。

“由此可见,作为目前业界的共识,内存补丁是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想证明内存补丁侵权,比较困难。”——这种结论是站不住脚的。

“但是,还有其他规定可以用。如果这个内存补丁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破坏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那还是侵权。
软件保护条例第24条第3款规定,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这种情况,除了赔偿损失之外,还要处以5倍以下罚款。”——这里,你也采用行为人的意图作为区分依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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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andou 活力 +5 这个是问题的关键 2008-3-23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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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工业核心 于 2008-3-23 12:49 发表
"现在也不是缓3,是3年有期徒刑"
你观念错误的厉害了,
应该是 3年有期徒刑+缓期3年执行=缓3
而据我所知,网上一般不会把缓几写出来,而只写前面那半句,以搞得他们所写的新闻很有观赏性

如果陈在3年里不犯事,就肯 ...
这个不讨论了。因为判决不是我们能左右的事情。他想怎么判是他的事情。对于缓刑的规定,我的确不清楚。我不是法律界人士,但是我知道案子是不能这么判的。
即使是缓刑,也是不能接受的。缓刑的话,陈寿福的教师生涯就结束了。国家公务员被判处徒刑,我记得是要开除的。
这个案子的结果,应该是无罪。理由就是高法对著作权罪的司法解释第12条。
我前面讲的深圳小贩卖盗版光碟的事情,完全是有用的。是的,这跟案件没有关系。但是我作为辩护方为什么不能哪壶不开提哪壶呢?这是律师的智慧问题。提出无效证据不犯法吧?那我 就要提。为什么要照别人的意图行事?通过这个卖光碟的证据,可以凸显对陈寿福处罚过重,而且。。。。不用多说吧?这个案子,全国的新闻媒体都在看呢。如果律师搜集一些证据,提这么一下,效果如何呢?
一个卖盗版光碟的小贩,1年的盗版数量,完全可以超过2000万。这是毫无争议的侵犯著作权。而且满街都是,是个人都知道该去哪里买盗版光碟。在平均保护水平如此低下的情况下,单独对陈寿福处以重罚,明显不公平。有理有据有节,为什么不能提?提了,又能怎么着?这个证据是不难搜集的。某些人想装糊涂,偏偏不给他这个机会,他能怎么着?
律师忽略了一点,他要做的不仅是辩护,还是广告。作为广告,这个辩护是不成功的。至于那个helpsoff.cn的网站,我认为把它关闭掉,对案件会更有帮助。

[ 本帖最后由 wandou 于 2008-3-23 18:2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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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3 16:17 发表


呵呵,你已经承认存在“修改”行为了,这是技术问题。至于修改的是数据还是代码,并非关键。

内存修改是否侵权是法律问题,如何界定剪子兄弟说过了。

前面已经说过的拥有枪支的例子。

再给个例子,同 ...
你提高了关键问题。这个案子的最终症结,就是内存补丁是否侵犯著作权。这决定了陈寿福是否需要支付民事赔偿。不构成犯罪,是肯定的。终于有人谈到这个问题了。
我可以用反证法来回答这个内存补丁侵权的问题。如果内存补丁侵权,那么所有的杀毒软件恐怕都是侵权。这是一个严重问题,怎么处理呢?
至于内存补丁是否破坏了软件版权保护措施的问题,完全是可以用结果来推断的,并非是按行为人的意图来推断。如果一个内存补丁的存在,使用户实质上可以无须向开发者付费,就可以使用该付费软件,那么我们就认为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被破坏了。这个无须猜测吧?所以各位完全不必担忧内存补丁合法之后导致内存破解合法。没那回事情。
谢谢你,你的质疑,正在这个问题走向最终答案。理不辨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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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承认有修改行为的。准确是说,不是修改软件,而是修改内存。至于修改的是内存中的代码,还是内存中的数据,我不知道。我相信想确定这点很难,深圳检察院是做不到的。
如果修改的是数据,那么,我认为不违法。那属于和qq竞争使用内存空间。没有哪个著作权法和软件保护条例规定了一个软件用的内存空间,其他程序不能抢。
退一步,如果修改的是内存中的执行代码,也未必是侵权。这个我也不确定。因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是源代码和目标代码,内存是否属于目标代码呢?存疑。
在这里面,我们要考虑到一个问题,就是用户的意愿。用户是愿意使用这个软件的。陈寿福提供了一个内存补丁。这个内存补丁与qq竞争使用内存空间,从而导致了qq的表现形式的变化。(广告被拦截了)
这里面还有其他问题的。不过我不想说出来。因为我知道深圳那帮人分析不出来,不想帮他们欺负人。但是不管如何,那也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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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dou 于 2008-3-23 16:56 发表

你提高了关键问题。这个案子的最终症结,就是内存补丁是否侵犯著作权。这决定了陈寿福是否需要支付民事赔偿。不构成犯罪,是肯定的。终于有人谈到这个问题了。
我可以用反证法来回答这个内存补丁侵权的问题。如果内存补丁侵权,那么所有的杀毒软件恐怕都是侵权。这是一个严重问题,怎么处理呢?
至于内存补丁是否破坏了软件版权保护措施的问题,完全是可以用结果来推断的,并非是按行为人的意图来推断。如果一个内存补丁的存在,使用户实质上可以无须向开发者付费,就可以使用该付费软件,那么我们就认为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被破坏了。这个无须猜测吧?所以各位完全不必担忧内存补丁合法之后导致内存破解合法。没那回事情。
谢谢你,你的质疑,正在这个问题走向最终答案。理不辨不明。


关键还是是否侵权和侵权额度吧。

民事和刑事的问题,剪子兄弟已经回答了。至于提到刑事高度(以及缓3的判决),特别是在当前软件行业混乱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目前还难以置评。

杀软么,仍旧参照枪支和医生的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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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3 17:20 发表




关键还是是否侵权和侵权额度吧。

民事和刑事的问题,剪子兄弟已经回答了。至于提到刑事高度(以及缓3的判决),特别是在当前软件行业混乱的情况下,也有一定的震慑作用,目前还难以置评。

杀软么, ...
侵权的问题,我倾向于认为还是侵权的。他未经腾讯允许,发布了腾讯的软件。他的盈利是部分依赖于腾讯客户端软件的。所以,他的广告利润,应该分一部分给腾讯。我认为这样是一个合理的判决。尽管是否侵权从法律还是难以确定,但是至少,这样的判决没有超出一个合理的额度。
至于内存补丁是否侵权,高法应该对此进行研究,最后要给出司法解释。
我认为高法是无法把它定义为侵权的。高法的水平和基层单位的水平不是在一个层次上的。作为法律条文,要考虑到它的可执行性,不可能胡来。因此,它没有可能把内存补丁定义为侵权。
至于内存补丁是否会伤害到各位的利益,我认为大可不必担心。从法律上来说,不会。现在的问题,是执行问题。法律有了,但是执行力度远远不足。
回头我开个专贴讨论一下这个街头小贩卖光碟和网络盗版的问题。我认为我们应该思考这个问题,逐步改善国内的软件环境。这个东西,关系到的就是我们这群人的利益。别人不会来关心这个问题。我们不想,没人会想。所谓会哭的孩子有奶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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