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用官版QQ,珊蝴虫只是听说过,但从来不用。
看大家说的和他们的辨词,好像是这么回事
人家电视机厂商是按工业标准生产,接驳DVD是其正常合理功能之一,由用户自行决定要不要外接DVD。
QQ软件具有版权,是面向终端用户的软件产品(不是SDK,组件,插件等),本身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开发接口。未经版权所有者授权的修改,使用都是非法的。软件产品最终用户也可自行决定是用官版QQ,还是珊蝴虫版。
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
人家女生可以跟任何男生OOXX,是正常合理的生理功能之一。
人家女生愿意跟你OOXX(提供接口,授权的修改使用),那是好事,还可以拿张结婚证受法律保护(买断,签约之类的)。
人家女生不愿意跟你或任何人OOXX(不提供接口,不认可第三方修改,使用),你不理警告,还强行OOXX,甚至录像,制成XX光碟,满街叫卖并赚取利润,不仅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著作权),还损害了其形象和名誉(软件的形象在这里是软件厂商的声誉)
综上所述,对上诉方的请求予以驳回,维持原判,休庭。

应该是这么回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