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2 01:54 发表 
在目前的法律解释前提下,他肯定有侵犯著作权罪。
怎么跟你说啊,虽说你说的,内存修改技术,杀软,辞典都在用,请你注意这是技术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关键在有没有人提出反对。
比如枪支,在我国目前的司 ...
这位美女啊,你有没有看老帖子啊。侵犯著作权,不等于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内存修改技术,杀软,辞典再用,所以不能把应用了内存修改技术定义为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用这种技术破坏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那就是侵犯著作权。
再举个例子,发布一个软件,同时发布它的序列号,这也是侵犯著作权。因为他破坏了版权保护措施。
为什么说陈没有犯侵犯著作权罪。因为根据那个司法解释,他没有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数额。通过广告盈利,按这个司法解释,不能算是侵权金额。这种侵权罪,实际上,就是限定为拿别人的收费作品去贩卖这种情况。
再比如,网站通过发布破解软件从而带来广告盈利,这种它是民事纠纷,因为它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并不是说他自己不直接盈利,就可以没有任何责任了。给别人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但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同样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种解释,你觉得是否合理呢?
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如果说,有自相矛盾之处,那法律就不完善。法律也是在不断思考的过程中完善的。国家也是一样。所以我说,国家其实是在进步的。之所以我们不如别人,是因为我们思考得不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