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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珊瑚虫QQ主创被判入狱3年罚没1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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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剪刀手爱德华 于 2008-3-22 01:32 发表


对的对的,所以说最黑心的是律师,能黑白颠倒的是能人(不是我说的哦)
不是啦,我觉得很多律师都是很有正义感的人。并非每一个都是为了盈利和名声而辩护。其实律师是很有社会价值的职业。如果中国的专业律师能决定案件的胜负,那就是中国的春天。律师这个职业,应该是很考验人的智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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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的律师,应该是个狡猾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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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dou 于 2008-3-22 01:36 发表

不是啦,我觉得很多律师都是很有正义感的人。并非每一个都是为了盈利和名声而辩护。其实律师是很有社会价值的职业。如果中国的专业律师能决定案件的胜负,那就是中国的春天。律师这个职业,应该是很考验人的智慧的 ...
跟社会大环境有关系吧
神知我心,尽心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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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大大美女,你还没给我们解释那个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呢。
不好意思,刚才没看到。不用再回答了。谢谢。那么陈按照法律,应该是无罪了。

[ 本帖最后由 wandou 于 2008-3-22 01:46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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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剪刀手爱德华 于 2008-3-22 01:32 发表


对的对的,所以说最黑心的是律师,能黑白颠倒的是能人(不是我说的哦)
谁说的,这水平,还在用道德标准去衡量职业准则。那医生都不救人了,谁是100%的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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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dou 于 2008-3-22 01:43 发表
大大大大美女,你还没给我们解释那个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否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呢。
不好意思,刚才没看到。不用再回答了。谢谢。那么陈按照法律,应该是无罪了。
在目前的法律解释前提下,他肯定有侵犯著作权罪。

怎么跟你说啊,虽说你说的,内存修改技术,杀软,辞典都在用,请你注意这是技术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关键在有没有损害别人的利益,并提出反对。

比如驻日美军强暴当地少女,人家告了,赖斯过去,道歉了,出钱摆平了,人家不告了。

比如枪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下,你拥有就非法,但是刑警拥有就不是。

[ 本帖最后由 player1 于 2008-3-22 02: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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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其实就是,这个案子,对今后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有影响的,所以它应该得到正确的判决,不能胡来,这样以后的案件才会得到正确的判决。
这个案子要赢,必须靠社会舆论的帮助。如果腾讯赢了,那是稀里糊涂的赢了。能说明什么?说明内存补丁是侵犯知识产权吗?那是不可能得到证明的。陈寿福判了,对今后的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任何帮助。因为,从这里面没有得到任何法律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利解释。或者说,陈寿福判了,可是法律还是原先的法律,没有任何进步。每一次法律相关的辩论和思考,都会促进法律的进步,而这个案件如果这么稀里糊涂的判了,法律还是没有进步。
所以,我们应该借这次这个机会,因势利导,引发大家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关注。所以应该多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同时,我觉得应该借这个机会,讨论一下网络盗版和市面上盗版光盘的处罚问题。这才是关系到所有共享软件作者包括我在内的切身利益的问题。
至于陈寿福,该罚款就罚款,不该判刑,那就不判刑。
内存补丁未必是错,但是破坏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是明文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所以,这个问题,应该从破坏软件版权保护措施违法这个角度去考虑。
我也不是什么法律专家,只是对知识产权这些跟自己的职业利益有关的法律,比较关心而已。
陈寿福的死活,其实不关我的事情。但是,维护一个正确的规则,其实就是在维护我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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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2 01:44 发表


谁说的,这水平,还在用道德标准去衡量职业准则。那医生都不救人了,谁是100%的好人
不是的,是一个笑话,但是忘记是怎么讲的了,总之就是讲律师爱说谎比较没有道德压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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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睛都睁不开了,你们真好精神,其实我连外挂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有什么法律意义跟什么法律角色挂钩都不是很清楚,回头去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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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2 01:54 发表


在目前的法律解释前提下,他肯定有侵犯著作权罪。

怎么跟你说啊,虽说你说的,内存修改技术,杀软,辞典都在用,请你注意这是技术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关键在有没有人提出反对。

比如枪支,在我国目前的司 ...
这位美女啊,你有没有看老帖子啊。侵犯著作权,不等于侵犯著作权罪。实际上,内存修改技术,杀软,辞典再用,所以不能把应用了内存修改技术定义为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用这种技术破坏软件的版权保护措施,那就是侵犯著作权。
再举个例子,发布一个软件,同时发布它的序列号,这也是侵犯著作权。因为他破坏了版权保护措施。
为什么说陈没有犯侵犯著作权罪。因为根据那个司法解释,他没有达到侵犯著作权罪的非法经营数额。通过广告盈利,按这个司法解释,不能算是侵权金额。这种侵权罪,实际上,就是限定为拿别人的收费作品去贩卖这种情况。
再比如,网站通过发布破解软件从而带来广告盈利,这种它是民事纠纷,因为它给别人造成了损失。并不是说他自己不直接盈利,就可以没有任何责任了。给别人造成损失,还是要赔偿的。但是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同样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这种解释,你觉得是否合理呢?
法律应该是合理的,如果说,有自相矛盾之处,那法律就不完善。法律也是在不断思考的过程中完善的。国家也是一样。所以我说,国家其实是在进步的。之所以我们不如别人,是因为我们思考得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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