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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珊瑚虫QQ主创被判入狱3年罚没11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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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工业核心 于 2008-3-22 13:32 发表


兄弟,我只能说你对法律知识了解得太少了,不想继续讨论下去了

TENCENT一旦报了案,接下来可以说,跟TENCENT关系就不大了,因为这是刑事案件,TENCENT只能做个证而已,其他不能干什么的,并不是民事案件.这样的案子一 ...
媒体关注?现在不是媒体关注嘛?不还是判了?根据媒体的报道,可不是什么缓3。是有期徒刑3年。
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本来是无罪的。既然可以错1次,为什么不可以接着错?不要太天真,缓期执行,不等于不执行。原则上,不等于没有例外。是的,对别人没有例外,对你这种,就偏偏可以例外。到时候说你表现不好怎么地?媒体又能怎么着?那条法律写着,缓期就是一定不执行?法律写着的能否算数都存疑,还指望没写的,岂不是太天真?
我不是法律专家,不错,可是法律专家都做了意见书,难道他们都不把自己的名誉当回事吗?缓3就是陷阱。何况,缓3比得上无罪吗?如果你可以证明司法解释第12条不适用这种情况,欢迎你来分析一下。法律上明明白白的事情,如果都办砸了,说明执行者能力也有一定问题。看那个网站喊的口号就知道他们能力如何了。得民心者得天下,法律该为谁服务。。。以为自己是谁呢?陈胜吴广啊。说话都不会说,那个媒体敢关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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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太天真,缓期执行,不等于不执行。 ...
只要陈在外面乖乖的,就肯定不会执行,在中国,别看有的事很乱,但公司不可能去强制法律让人坐牢的,我刚就说了,这案件,TENCENT只能做为证人出席而已.并不是TENCENT告陈.不然这是民事案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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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工业核心 于 2008-3-22 19:22 发表

只要陈在外面乖乖的,就肯定不会执行,在中国,别看有的事很乱,但公司不可能去强制法律让人坐牢的,我刚就说了,这案件,TENCENT只能做为证人出席而已.并不是TENCENT告陈.不然这是民事案件了
回头仔细看了1楼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饿是外行,不过也觉得在这个问题上是值得商榷的,毕竟这和平常的提起公诉的刑事案是区别很大的。你可以说明一下为啥此案应作为刑事而不是民事案件的理由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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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dou 于 2008-3-22 16:12 发表


媒体关注?现在不是媒体关注嘛?不还是判了?根据媒体的报道,可不是什么缓3。是有期徒刑3年。
根据司法解释第12条,本来是无罪的。既然可以错1次,为什么不可以接着错?不要太天真,缓期执行,不等于不执行。原则 ...
忍不住说一下下,豌豆你的想法真的很有错误哦
神知我心,尽心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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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有人的地方就有不公平,因为人是会受感情印象的动物,即使不是为了名利,仅仅是因为天性,比如说家长看自家的小孩,怎么看都比别人家的好,哪怕只是他自己心里的一种想法不需要张扬出来...所以说人为的不公正是肯定会有,但是法律是要拿事实说话的,是要证据来证明的,你讲他表现不好,那是要拿证据来摆的,即使没有舆论监督没有所谓媒体关注,但是给出的结果是要给出原因的
所以你的担心几乎难以让人回答,不知道该怎么说,好象不是在讨论法制这个东西

[ 本帖最后由 剪刀手爱德华 于 2008-3-22 20:1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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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2 19:42 发表


回头仔细看了1楼

  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权威的知识产权界法律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给出明确法律意见书即“陈寿福不构成刑事犯罪”!

饿是外行,不过也觉得在这个问题上 ...
刑事案件是指触犯刑法的案件,违法跟犯罪不是一个概念,摔了人家一巴掌会是违法但不会是犯罪,除非一巴掌把人抽得终身残废或者一鸣呜呼什么的,而且即使真的被一把掌排死了,而排的人是个傻瓜或者是小孩子,那也不够成犯罪
具体来说,就是以社会危害性来说话,以 主体,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图来介定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关键的关键一点就必须是现行刑法有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即使真的危害性有很大,也够不成犯罪,不是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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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剪刀手爱德华 于 2008-3-22 20:07 发表


忍不住说一下下,豌豆你的想法真的很有错误哦
四大美女,别的我不问,假如我来执行这个缓期1年的3年有期徒刑,1年之后,我说他表现不好,没有悔罪表现,把他再关进去,我会受到多大惩罚?是批评,是写检查,是处分,是劳教,还是渎职?如果是前面三个,我就干了。反正划算。你觉得,假如我这么干,可以成功不?假如我再抓住点小辫子揪一下,差不多也可以啥事都没有了吧?我反对陈接受这种缓3,绝对是有原因的。如果是无罪,那么就是无罪,当然要继续上诉。缓3也好,3年也好,都是对陈的前途有很大影响的。知识产权这种事,很难讲。陈寿福出来,如果再写一点跟即时通讯有关的东西,难免被人揪小辫子,哪怕本来是合法的。
我为什么要担心这个问题,因为现在对执法者本身的制约不够。一个法律,如果没有足够强的惩罚措施来保证他的实行,那就等于是废话。

我不知道学校对缓期徒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继续任职。教师是国家公务员,这种情况,肯定教师是没法继续当下去了吧?好不容易混到教授级。
这个可能我担心过度了。但是,这种结果也是不能接受的。如果该判3年,那么就无需缓期。如果缓期,那我认为对陈寿福轻判了,是屈从于媒体压力,对腾讯是不公。
好,我们不说这些情绪化的问题。回到正题,陈是否有罪。或者说,现在我是检方,我指控陈寿福犯有侵犯著作权罪,我应该怎么来给他定罪。那些证据说明他犯有侵犯著作权罪。

你不用急着回答,你可以先看看案情。
www.coralqq.com上有一些介绍,网络媒体上也有一些报道,还有我也知道一些资料,你可以把这个案例当作一个切入点来研究一下这个知识产权保护的课题。我个人很欢迎你这样做,你有什么问题,都可以问。我们大家也可以通过你的研究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

[ 本帖最后由 wandou 于 2008-3-22 22:07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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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剪刀手爱德华 于 2008-3-22 20:30 发表


刑事案件是指触犯刑法的案件,违法跟犯罪不是一个概念,摔了人家一巴掌会是违法但不会是犯罪,除非一巴掌把人抽得终身残废或者一鸣呜呼什么的,而且即使真的被一把掌排死了,而排的人是个傻瓜或者是小孩子,那也不够成犯罪
具体来说,就是以社会危害性来说话,以 主体,行为,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图来介定所谓的社会危害性有多大...关键的关键一点就必须是现行刑法有明文规定,没有规定的即使真的危害性有很大,也够不成犯罪,不是刑事案件
I take my hat off to you, thank you so much for your help in this thr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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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wandou 于 2008-3-22 21:29 发表

四大美女,别的我不问,假如我来执行这个缓期1年的3年有期徒刑,1年之后,我说他表现不好,没有悔罪表现,把他再关进去,我会受到多大惩罚?是批评,是写检查,是处分,是劳教,还是渎职?如果是前面三个,我就干了 ...
恩,首先是希望你不要介意哦

然后你应该知道执行判决包括之前的审判,都不是一单个自然人来做的哦,是一个机构,甚至是一整套级级环套的体系,所以你说的"我"几乎不可能可以做到你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哪怕你就是一最高人院院长,即使你愿意为此付出任何代价,也没有人给你这个"奉献"的机会...不过你可以陷害,前提永远也不可能被知到,因为假如被发觉人家可以翻供,你也可以搞暗杀,甚至是直接火拼两死,假如你那么恨他的话..不过这些已经就不需要再谈什么代价不代价了
然后具体到教师违法会被怎么处置,这个不是有具体法律条文规定的,是跟各个单位部门的内部规定有关,相当于是一劳动合同,不同学校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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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帖由 player1 于 2008-3-22 21:51 发表


I take my hat off to you, thank you so much for your help in this thread
MM客气了...走人,继续看英雄去
神知我心,尽心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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